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法律事务相关工作,提高依法治校水平,防控法律风险,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津政发〔2017〕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诉和法律事务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应诉职责分工
第三条 被诉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
党委办公室负责应诉和法律事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被诉行为承办部门、系部承担具体应诉责任,负责准备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被诉行为应诉承办部门不明确的,由党委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后确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职责:
(一)针对学院的诉讼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应诉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诉讼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确定提交的证据,商讨出庭应诉策略;
(二)根据案情分析会决定的事项,统筹安排诉讼准备工作,督促有关人员收集证据,对报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及《应诉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三)督促应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送审核后的证据材料及《应诉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向相关领导报告案情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五)汇集诉讼案件文书、资料,整理诉讼案件档案;
(六)对应诉部门的诉讼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承办部门、系部职责:
(一)按时参加学院党委办公室组织的案情分析会;参与行政诉讼答辩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组织收集、整理作出涉诉行为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送交法律顾问;
(二)受指派作为本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
(三)提出上诉意见,并办理上诉相关事宜;
(四)向相关领导报告案情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撰写案后总结;
(五)汇集诉讼案件文书、资料,整理诉讼案件档案;
(六)及时收集本部门的法律风险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七)对本部门的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八)配合党委办公室完成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诉讼答辩程序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向本单位发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文书,并呈报诉讼事项至分管领导,分送涉诉业务部门。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一)学院党委办公室接到诉讼材料后,及时召集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议。
案情分析会议主要内容:分析案情、研究应诉方向、明确相关承办部门应做的工作、提出诉讼代理人人选、确定起草《应诉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的答辩方向,统筹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核实、证据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应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由法律顾问负责撰写,并由诉讼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对《应诉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修改、定稿,对举证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并确定应诉策略。
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应在收到法院发出的《行政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准备完成。
(三)党委办公室按照用印规定在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四)党委办公室负责按时限将诉讼相关材料递交相关应诉法院或行政部门。
第四章 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被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九条 被诉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十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一)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二)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引发的诉讼案件,应当由相关部门派人,征得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和法律顾问一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须如期参加诉讼,相关人员可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诉讼代理人实行全程负责制,案件从起诉到终审判决过程中的应诉事务均由诉讼代理人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委托其他代理人出庭应诉。
诉讼代理人按照授权委托行使下列权限: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行使诉讼权利;
(三)承认原告变更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四)进行调解、和解;
(五)其他委托事项。
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诉讼期间,发现涉诉经办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学院党委办公室会同应诉承办部门,研究纠正原经办行为,尽可能化解诉讼风险。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及时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应诉承办部门或诉讼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及时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建议。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校领导审定。
经校领导审定,决定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的请求。
第十七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应诉承办部门和诉讼代理人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部门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六章 案后总结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对败诉案件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判决结果、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抄送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应诉承办部门或诉讼代理人应当将行政应诉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对学院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典型案例,研究案件反映的法律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在学院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应诉承办部门、诉讼代理人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应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拒绝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败诉的;
(二)应诉不当受到学院党委办公室或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
(三)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书的;
(四)未依法履行应诉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修改、调整的,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参照诉讼案件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各部门均应配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