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畅通和规范信访渠道,保障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化解校内矛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和处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信访等活动的全部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邮件、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应由学院及其下属各单位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学院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依规、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源头预防、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有序。
第四条 源头治理
学院各部门、系部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将师生满意度作为工作的重要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学院党委办公室是学院日常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协调开展全院信访工作;
(二)受理、登记、分办、转送各类信访事项;
(三)负责院领导接访、院长信箱(线上/线下)等渠道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跟踪、督办与协调;
(五)对重大、紧急或突发的信访事件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报告;
(六)定期进行信访情况统计、分析与研判,形成报告,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七)组织开展信访工作培训和宣传。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学院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属于本部门、系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院党委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主动排查、化解本单部门、系部内部的矛盾纠纷;
(四)发现重大、紧急信访隐患或苗头时,应立即向分管院领导及党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渠道公开
学院向社会及师生公开以下信访渠道:
(一)来信、来访渠道:统一通过党委办公室收转,办公地点及通讯地址应对外公布。
(二)院长信箱渠道:在学院官网显著位置公布线上院长信箱链接及专用电子邮箱。
(三)电话信访渠道:公布信访咨询与投诉电话。
(四)院领导接待日渠道:每学期初公布院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及预约方式。
第八条 渠道引导
倡导信访人优先选择邮寄信件、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方式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受理范围
信访人可以就以下事项向学院提出信访:
(一)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相关意见、建议及情况反映;
(二)对学院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履职情况的意见、批评或投诉;
(三)认为学院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属于学院管辖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 不予受理范围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争议,学院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上级交办事项处理
对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党委办公室应按规定程序签收、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负责协调处理或转办。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督办与答复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应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答复及时的原则,做到有登记、有转办、有督办、有答复、有归档。
第十二条 登记与研判
党委办公室应对所有信访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编号,记录信访人基本信息、反映问题概要、诉求等。对匿名信访件,应视其内容的具体性、可查性决定是否受理;内容空泛、无实质线索的,可作留存备查处理。
第十三条 转办与交办
党委办公室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单位;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应呈报分管院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与反馈
承办单位收到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政策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党委办公室(模板见附件)。
第十五条 督办机制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办公室有权启动督办程序: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
(二)办理结果反馈不符合要求;
(三)办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现象;
(四)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侵害群众利益、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答复与告知
信访事项的答复应规范化。
(一)受理告知:对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决定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办结答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信访人。最终处理意见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正式答复信访人。
(三)存档管理:所有信访登记、办理、答复及领导批示等材料均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学院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第六章 信访秩序与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纪律
信访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做到文明接待、秉公办事、保守秘密,不得推诿敷衍、徇私舞弊,或泄露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信访人行为规范
信访人应依法、有序、文明信访,如实反映情况。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不得有围堵办公场所、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私财物、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当行为处理
对违反信访秩序、经劝阻无效的行为人,学院保卫部门应予以制止,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