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政干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学院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 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院章程,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六)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 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院长的职责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党委决定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研究部署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深度产教融合,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八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中共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院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得委托投票。不是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学院领导班子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经常交流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各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各学术组织依照其章程确定的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提案制,健全院长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决定前,要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述责、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