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公文管理,推进学院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00〕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布的正式文件和便函。制发公文一般包括草拟、审核、部门会签、办公室核稿、签发、复核、缮印、分发、归档等程序。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统一管理的原则。非涉密公文原则上要在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协同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上完成管理过程,涉密公文严格依据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完成管理过程。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院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学院常用公文种类包括: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发布校内规章制度,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纪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一)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刷份数的序列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单位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单位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单位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五)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由党委办公室统一编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在文件左侧编制发文字号,在文件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
(七)公文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安全建设的通知》”)。公文标题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八)主送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各部门向学院报送请示的主送机关应写“学院”,不能以“院领导”为主送。
(九)正文。正文用仿宋或仿宋_GB2312体三号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行距30磅。
正文编排于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段首行缩进2字符,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级用黑体三号字、第二级用楷体(GB2312)三号字、第三级和第四级用仿宋或仿宋_GB2312体三号字标注。
(十)附件和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黑体三号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名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十二)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右空四字编排。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用仿宋或仿宋_GB2312体三号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如“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12345678912”)。
(十五)抄送单位。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仿宋或仿宋_GB2312体四号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十六)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仿宋或仿宋_GB2312体四号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十七)页码。一般用宋体四号字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七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二)部门向上级主管单位、分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院同意或者授权。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公文主要用于部署全校性工作,发布党政规章制度及决定,向上级单位提交报告、请示,以学院党政名义行文的其他事项。
属于各职能部门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用于向院属各部门行文通报情况、安排专项工作,但不得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如需以学院党政名义行文,须自行起草,履行公文制发流程,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文件性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文应遵循提前规划、规范行文原则,预留充足审核、会商及决策时间,严格控制公文紧急办理。确需紧急办理的,相关部门应详细说明原因及前期准备情况。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草拟公文是指按照公文办理意图起草公文初稿的过程。以学院名义发布的党委、行政公文和综合性公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业务性文件由业务归属部门起草。公文草拟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与学院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必要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制发公文严禁简单抄袭、杜绝雷同,不得照搬照抄上位文件,制发公文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外包。
(七)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草拟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八)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公文草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草拟工作,认真审核稿件,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负责,对公文格式的正确性、规范性负责。
(九)涉密公文的草拟必须在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上操作,并按照保密工作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的一般程序是:
(一)拟制初稿。拟稿人根据工作要求拟制公文标题、正文、附件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资料。拟稿人要加强对公文标准、格式要求的学习,提升公文质量,重点审核公文要素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表述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简练等,坚决杜绝文字错漏和语言表述错误、格式排版不规范等现象。
(二)发起流程。拟稿人填写“天津体育职业学院行政或党委发文单”(附件1、附件2),将拟制公文及相关资料附后。
(三)部门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是公文拟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拟稿、谁负责”的原则,对文件正文及附件的内容和文字进行认真审核校对,严把政治关、政策关、内容关、体例关、文字关、保密关。
(四)部门会签。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公文,起草部门应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会签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会签。
会签部门应主要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应对会签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对会签的公文,会签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应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五)领导审签。各部门以学院党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党委办公室进行文字、格式审查后报学院主要领导签发。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发的文稿,内容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党委办公室进行审核。党委办公室对不合格的文件,应退回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对反复出现错报、漏报、迟报的部门予以适时通报。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的缮印工作。文件印制完毕,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存档、登记、分发。
第十九条 提交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一般性文稿,应另行履行公文制发程序。
第六章 收文处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市体育局其他直属单位、兄弟院校及属地部门来文,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与登记,并根据文件属性确定办理方式。其他部门收到纸质或电子文件后,立即转交党委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文件通过OA协同办公平台进行阅办。涉密文件、限制范围文件、不上网文件及内部文件等不予公开的文件,依据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通过指定流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收到的且应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党委办公室主任签注拟办意见后,呈送分管领导签批,重要文件报请主要领导签批,再转相关部门阅办。收文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明确主办部门,以主办部门为主,同协办部门共同商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公开文件传阅由党委办公室专人登记,阅件人阅后立即退还,不得留存或延迟,禁止横向传阅,严禁扩大传阅范围及翻印、复制、摘抄、拍照、电子化处理等任何形式的复制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确需延长处理时限的,承办部门应当与发文单位或部门沟通,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处理时限。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协办部门主动协商,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对学院公文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参照学院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公文管理制度,配备文件管理人员,及时对公文进行处理,确保管理严格规范,防止文件流失或失密。
第二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原件的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 部门合并的,全部公文应随机构调整同步移交,由合并后的部门统一管理;部门撤销的,需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至指定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调离岗位人员按时清退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公文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保存、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公文处理事项,均以本办法为准;原《公文处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