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作者:学院办公室    时间:2024-07-10    点击数:

 

序 言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152月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筹设(津教委函〔201543号),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46)等有关规定,由天津市体育局成立筹建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和筹备工作要求,以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部分资源)和天津健康产业园体育训练基地(部分资源)为基础筹建。20167月经天津市市政府批准设立(津政函〔201679号)。2017125日,学院通过天津市教委备案审查,2017510日在教育部成功备案,同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以“推动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有机结合,促进优秀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和文化素质的协调发展,建立训练、教学、科研三位一体,学训同步的教育模式,培养具备优秀运动成绩的竞技体育人才和具有体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发展的多元化人才需求,服务于我市运动队、业余体校、健身俱乐部及体育产业发展”为办学目标,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的体育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制度体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天津体育职业学院,简称:天津体职院;英文名称为Tianji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ort,缩写:TJVCS”学院网址为www.tjvcs.cn。学院秉承“明德精学、追求卓越”的校训。校徽是由中、英文校名、2017年份及异形字母三部分组成的图案。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团泊大道西侧、北华路北侧。

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天津市体育局举办,教学业务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体育局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学制三年,在校生规模暂定2200人。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

第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体,协调发展中高职教育,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推进与产业园区、行业企业、国际教育合作与联合培养培训,努力争取创办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招生、毕业、就业政策。完善层级管理体系,增强层级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学院适应社会需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以运动训练专业为引领,多专业协调发展,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九条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技能为重,彰显体育职业特色。通过课堂教学和岗位实践等渠道培养具有现代体育精神及良好职业素质的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职工作部门,建立教材管理制度、教材动态更新机制、教材编写激励机制。加强教材工作质量监控,规范教材管理,提升教材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高教材质量,切实发挥教材育人功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审核学院章程,任免学院负责人,监督和指导学院依法依规办学,监督学院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制定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按时足额拨付学院办学经费、保证办学经费来源,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学术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确定办学规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依法依规制定和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并制定招生方案。

(五)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积极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捐赠。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院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按政策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履行人才培养职能,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维护受教育者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十六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主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党对学院教师工作的领导,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七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八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汇报议题情况。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十九 中国共产党天津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学院院长

二十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体育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天津体育经济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聘用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院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大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院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二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分管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派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招生标准与办法、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五)审议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用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进行学术评价,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专业代表性,原则上由学院教授、副教授或副高级以上专家为代表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总数不低于5人单数,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2人,秘书处设立在教务处。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每届聘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各部门若需要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准备会议,通知参会人员。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二十六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院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方法。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绩效管理、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管理办法。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二十九 学院依法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共青团、学生会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一)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二)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学生会在学院共青团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带动全院学生开展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宗旨的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工作机构。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报市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系团总支推荐,经系党支部同意,由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

 

第四章 学院系(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系主任是本系行政负责人,负责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在系人员的评聘与管理方案。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建设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与组织开展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确定本系管理运行机制。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系学生管理。

(七)负责本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八)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实践育人、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三十三 学院各系部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系部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讨论本系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院党委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外聘教师、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听取意见建议。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教师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三十四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十五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根据编制数,结合学院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

三十六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绩效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三十七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对教职员工享有访学、进修、培训等提升能力水平培训。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三十八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廉洁执教,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科学研究质量。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和聘任,独立开展工作。委员聘期为两年。

(一)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关于教育教学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权益。教师申诉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二)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办公室、纪委办、人事部、教务处、训练科研部、财务部、院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工会的院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各系部(课部)推荐,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师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三)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申诉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学院工会。

(四)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六章 学生

四十一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注册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和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十二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依法实施学生管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行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评定办法》制定《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参与民主管理,向学院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三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规定。

(四)努力学习,积极参与实习实训,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四 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并经公安机关认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二)在校园内组织和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院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学院稳定;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三)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

(四)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

(五)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六)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

(七)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八)其他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十五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经考试(含补考)、考核合格,未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十六 学院领导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严格落实院系就业“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系部负责人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院系主要领导带头开展走访企业工作,统筹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及财务管理

四十七 学院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学院上级拨款。

(三)学院事业收入。

(四)学院经营收入。

(五)社会捐资。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院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形式的合作办学,并根据自身优势提供多样化的体育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办学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与中职学校、本科院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中高职、专升本衔接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热忱关心学院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院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和提升办学条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当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时学院章程需要修订,由院长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天津市体育局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五十七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五十八 本章程由学院办公室监督执行,受理对违反章程的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五十九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六十 本章程经天津市体育局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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