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9-06-04    点击数: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本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58号)和天津市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除食堂与五金电料采购外),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 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非政府采购,是指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之外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财政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党委会是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二) 审议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

(三) 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采购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二) 审议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采购事项申请;

(三) 审核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

(四) 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采购事项结果;

(五) 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服务类采购《验收报告》;

(六) 审议《采购统计分析报告》;

(七) 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采购工作(食堂与五金电料采购除外)由办公室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上级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工作规范等;

(二) 协助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 审核采购项目申请;

(四) 组织采购项目实施;

(五) 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六) 负责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需求文件;

(七) 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八)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九) 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监督、备案非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十) 负责采购事项档案归档;

(十一)  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十二)  采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是采购需求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预算和业务需求,提出采购申请;

(二) 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需求文件;

(三) 参与采购项目评标和确认中标结果等工作;

(四) 配合采购归口管理机构完成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五) 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六) 其他需要配合或实施的采购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源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自主竞价等)。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按照现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选择。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当年对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选取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非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询比价、内部招标和直接选定。由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选择:

(一)可以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一律选择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同一品目月累计采购额不超过20万元,没有次数限制。

(二)无法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或网上商城价格明显偏高且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选择询比价方式采购。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应选择内部招标方式采购:

1. 技术上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2. 不能事先预计价格总额。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选择直接选定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四)1000元以下的货物采购、1000元以下的服务采购。

符合本条所述情形,选择直接选定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应当在《采购申请表》上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在政府采购平台中上报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计划,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采购。

进口商品原则上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由需求部门组织,论证专家应当熟悉进口采购产品,并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无经济或隶属关系,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申请

第十七条 本单位采购工作结合《天津体育职业学院资金计划管理制度》进行计划管理,采购需求可随时发起,每月汇总审批,次月执行。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以自然季度为区间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需求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结合年度预算与年度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表》【表单CG.01】,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由本部门采购员在当月25日前汇总至办公室,编制本单位月采购计划【表单CG.02】【表单CG.03】,由办公室主任、财务部会计岗审核,于当月28日前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采购计划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需经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月采购计划的计划区间为次月1日至次月末。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未编入月采购计划但急需执行的采购事项,应单独提起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表》【表单CG.01】,由分管业务领导、财务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由相应领导或会议决策,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采购金额

审批层级

1万元(含)以内

分管财务领导

1万元至3万元(含)

院长

3万元至10万元(含)

院长办公会

10万元以上

党委会

第二十一条 按《天津体育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归口管理的资产,相关采购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请经审批后,本单位按规定可以执行非政府采购的,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采购员职责分工安排执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指派专门的政采专员负责,凡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采购事项,均由政采专员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节 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采购员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单位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事项,应当做出充分市场调研,确保采购满足使用需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委派熟悉采购事项的技术人员参与供应商评选过程。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收到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

第三十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致使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除外。

第三节 非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通过询比价、内部招标方式采购的,办公室采购员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函或招标邀请函。

询价函或招标邀请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资质要求、项目需求、项目预算、评标标准等内容。相关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办公室采购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和业绩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低于三家时,重新组织询比价或内部招标。

第三十三条 通过询比价方式采购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内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过程要形成书面《询价记录》或《评标报告》作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 通过直接选定方式采购的,办公室应组织需求部门与纪委办公室共同参与谈判,办公室根据谈判内容编制《谈判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购申请部门将供应商确定结果按采购审批权限报送单位领导或领导班子审批。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采购员负责将非政府采购供应商确定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供应商,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过程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办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事宜。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询价记录》或《评标报告》的成交或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须严格按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配合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四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接收采购投诉事项,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第七章 采购验收结算

第四十四条 货物类采购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采购岗、需求部门经办人、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共同验收,必要时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结果要形成书面《验收单》【表单CG.04】。

第四十五条 服务类采购由需求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形成书面《验收报告》【表单CG.05】,验收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还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策。

第四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验收参照国家相关工程采购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办公室采购岗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采购结算,尾款的结算要以书面验收材料为依据。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采购岗建立采购业务台账,登记每项采购业务的采购类型、采购内容、需求部门、采购方式、成交或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质询与投诉情况、验收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采购岗每年统计上年度采购业务数据,并分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采购统计分析报告》。《采购统计分析报告》需向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办公室采购岗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管,采购结束后整理采购资料,交由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相关记录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科研经费支出涉及的采购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食堂与五金电料采购由后勤保障部归口管理,采购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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